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文章案例分享~小瞎很盲 <淺析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


小瞎很盲

(本文刊載於萬海航運慈善基金會,停泊棧28期,2012年/2月,第50-51頁。)

文:黃昱璁律師
 
小瞎是個活潑外放的陽光大男孩,平時搞笑功力一流,尤其是模仿起藝人費易經更是唯妙唯肖,但鮮為人知的是,小瞎平常除了蒐集最喜愛的費易經唱片之外,私底下瘋迷電玩,只要是新出的電玩機種及遊戲,必定在第一時間「入手」。然而,慾望無窮,錢財有限,小瞎於是決定割去舊愛,將舊有正版主機及友人贈送之盜版遊戲光碟三片(均為同家遊戲公司-「大羽」出品)透過拍賣網站兜售該主機,拍賣描述標明:「買主機附贈遊戲光碟數片」,果然立即吸引暱稱小掰之買家購得。小掰於收到物品後,赫然發現所謂遊戲光碟竟是盜版片,生性謹慎的小掰,此時眉頭一皺、驚覺案情並不單純,便立即向警方報案。此外,大羽公司經警方通知後亦立即具狀表示欲對於小瞎提起本案之刑事告訴。究竟,後續會有什麼樣的法律程序及責任正向著小瞎洶湧而來呢?又,本案會不會出現歡喜大結局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一、小瞎是否已侵害大羽公司之著作權,而需負刑事責任?

  ()首先,著作權法第91條之123項明定: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準此,本案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需分別檢討如下:

     1.盜版遊戲光碟片係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1)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大羽公司於製作完成本案之三款遊戲時,即依法享有著作權。

       (2)此外,所謂「重製」,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之規定,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均屬之。因此,該三款遊戲於「未經大羽公司另為授權或同意」之前提下,經燒錄並複製於本案之三片空白光碟,已屬侵害大羽公司就此三款遊戲「重製權」之重製物。

     2.主機「附贈」盜版遊戲光碟,亦屬「散布」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2款之規定,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之行為,均屬散佈行為。

  ()因此,小瞎在網路上以出售主機附贈盜版遊戲光碟之方式移轉該盜版光碟所有權之行為,已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刑事責任:

    因本案之重製物係屬「光碟」,故依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3項之規定,刑責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

     1.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復按同條第23項明定:

      「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3.參酌智慧財產權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13號判決,因小瞎就重製物別無「銷售意圖」,則大羽公司所受之損害應為「銷售價格」,即「使用者為合法使用系爭軟體所應支付之權利金」。因此,倘大羽公司對於小瞎提起民事求償訴訟,法院將可能以三片遊戲之銷售價格定為本案應賠償之金額(惟具體金額,仍須視個案之舉證及法院心證程度而定)

   ()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刊登判決書:

      依同法第89條明定,大羽公司得請求由小瞎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四、本案經移送檢察署偵辦後,小瞎除對於自己的行為坦承不諱外,也特地寫了悔過書,向大羽公司表示慚愧及道歉之意。案經檢察官衡酌小瞎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並非在於販售盜版光碟營利,且小瞎犯後態度良好復有悛悔實據,該附贈之光碟片亦僅三片,對於公共利益尚無重大危害,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對小瞎作出為期一年的「緩起訴處分」。而過程中,大羽公司因見到了小瞎誠摯的悔過誠意,決定給予小瞎一次自新的機會,主動擬具和解書,以新臺幣1塊錢作為象徵性和解金,除放棄本案民事訴訟上及訴訟外之一切權利外,也未就該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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